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无人机的身影愈发常见。但随着无人机应用的日益广泛,规范其行业发展的法规也至关重要。《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就是保障无人机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准则。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详解
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共6章63条,构建起了无人机全链条管理体系,涵盖生产制造、销售经营、操控资质等各个节,填补了我国无人机管理法规的空白。
1.管理对象: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此外,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具有特殊规定。例如,农用无人机专门用于农林牧渔作业,有特定的飞行参数限制。同时,条例明确无人机在室内飞行不适用该条例。
2.管理机构
3. 管理要求
(一)航空器管理:中型、大型无人机需申请适航许可
微型、轻型、小型:虽无需适航许可,但要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且都有识别信息相关要求。
(二)操控员管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操控无人机有不同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下操控微型无人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操控轻型时也需有人指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则需具备相应执照
(三)运营合格证管理:
使用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运营合格证,但使用微型无人机或进行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运营合格证基本条件;
具有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人员
具有所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具有所需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运营能力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应当为营利法人
(四)空域管理
空域要素:包含水平范围、垂直范围、使用时间三个要素
空域划分:管制空域:涵盖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限制区及其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重点区域上方;特殊情况临时增设区域。
适飞空域:处于管制空域之外,适用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3)空域管理机构
划分: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公布: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航行情报发布: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布 。
(五)无人机飞行活动管理
(1)申请要求
受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常规申请时间:前1日12时前申请,前1日21时前审批,起飞1小时前报告。
特殊情况:固定常态飞行申请长期许可并在前1日12时前备案;紧急任务起飞30分钟前申请;特别紧急任务随时申请。
(2) 申请内容:涵盖单位人员、航空器、飞行任务信息,以及起降场地、通信联络、起止时间、飞行轨迹、无线电、通导监、应答机代码、应急处置程序、特殊保障需求等,还有其他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相关的必要信息 。
(3)无需申请情况
微型、轻型、小型在适飞空域内飞行。
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
警察等部门辖有的无人机,在特定场地不超真高120米空域内飞行(需经确认)。
民用无人机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执行巡检等任务(需定期报备并经确认)。
(4)仍需申请的特殊情况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
2023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并于2024年1月3日起施行。该规则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机运行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
(1)出台背景:为衔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其应用广泛但出现违规飞行等问题,影响航空、公共及国家安全,干扰民航飞行。
(2)主要特点:规范运行安全管理,明确操控员及安全等管理要求;按运行场景、风险分级分类,将运行分为开放、特定、审定类;依重量和载人数量,把中大型系统分为正常、运输、限用类;构建以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
(3)实施意义: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关键部分,落实暂行条例要求,维护多种安全,构建科学管理制度,完善法规体系,推动试点示范运行,促进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
(4)适用范围: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国内从事相关运行及活动需遵守本规则,但室内飞行不适用其中“空中交通管理”和“运行管理”要求 。
安全操作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下操控微型航空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操控微型、轻型航空器,操控轻型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轻型无需执照(轻型在管制空域内飞行需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操控小型、中型、大型需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农用需取得操作证书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类型
执照类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类别等级:飞机、飞艇、滑翔机、旋翼飞行器、动力升空器、自由气球、特殊类
型别等级:审定需两名及以上操控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遥控站;局方确定需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遥控站
申请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影响操控的疾病史和吸毒记录。
近5年无危害国家安全等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 。
接受培训且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
有效期
操控员执照有效期6年,因等级或备注变化重新颁发的,从重新颁发日起算。
教员等级在颁发月份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到期。
定期检查
执照持有人需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及超视距等级,通过规定人员的定期检查,相应飞行经历等可代替。
熟练检查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和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国际运行的操控员,需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规定
一般要求
境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行实名登记
境外飞行的需完成国籍登记,且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实名登记要求
所有者要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名登记,内容包括身份、联系、航空器信息及用途,登记后才可使用
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具备实名登记后才能激活使用的功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要点
适用范围:国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涵盖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相关证件申请、颁发和管理;发动机等零部件可随系统审定或单独按规定获批
溯及力:2024年1月1日后设计制造的需遵守本规定;此前定型的经安全评定可获特殊适航证
审定原则:基于风险,依运行场景采用匹配的审查方式
型号审定类别
正常类:除运输类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25公斤及以上,用于载人飞行等的系统
运输类: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固定翼5700公斤、旋翼类3180公斤以上,或载客19人以上,用于载人飞行等的系统
限用类:最大审定起飞重量25公斤及以上,不载人、不进入融合空域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飞行的系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相关证件
适航管理证件分类
设计批准: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
生产批准:生产许可证
适航批准:适航证(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
单机适航证件及适用情形
标准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
特殊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2024年1月1日前部分存量无人驾驶航空器(证件有效期受限)
特许飞行证: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出口适航证:适用于欲出口境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非运行批准文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管理要点
空域信息发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发布全国管制空域信息
空中航行服务提供方发布其服务范围内的管制空域信息
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要求
运行人需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让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空域保持能力
要确保航空器向综合管理平台报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
对于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需确保其广播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要点
运行类别和要求
开放类:运行风险小,满足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风险
特定类:有一定风险,除一般运行要求,运行前需制定风险缓解措施
审定类:风险较高,需满足所有运行要求,运行前制定完整风险缓解措施。适用于大型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区上空运行、载运人员、载运危险品等
运营合格证
需取得情况:使用除微型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
无需取得情况: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适飞空域作业
种类:运行人可申请一项或多项运行和经营种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相关要点
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情况
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适飞空域内作业飞行
运营合格证种类
运行种类:留空飞行、航线飞行、其它飞行
经营种类:载客类、载货类、载人类、培训类、其他类
颁发条件
具备所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员
拥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机及相关设施、设备
具备所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营能力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需为营利法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责任要点
违反证照管理
无操控员执照飞行,处5000元 - 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 - 10万元罚款
超执照范围操控,处2000元 - 2万元罚款,暂扣执照6 - 12个月,情节严重吊销执照,2年内不受理申请
运行人无运营合格证等违规运行,责令改正,处5万 - 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至吊销合格证
违反适航管理:改变小型及以下航空器出厂性能参数未及时更新,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 - 2万元罚款
违反运行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电子围栏,责令停止违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对操控员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运行人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经营规定: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责令改正,处2000元 - 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相关单位停业整顿至吊销运营合格证
信用管理
失信行为:操控员、相关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服务提供方,有拒绝检查、不执行改正要求、欺骗伪造、考试作弊、故意致证件被撤销等行为,将被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经营评价:连续3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纳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行业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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